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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案件法律信息2026年10月14日0 次浏览

在韩国遭遇性暴力:不论持什么签证,都能得到帮助吗?

能。医疗救治、心理咨询、向警方报案以及为受害人配备的律师,向在韩国受到伤害的每一个人开放,不论您持的是工作签证、留学签证、婚姻签证,还是没有任何有效居留资格。法律还允许出入境部门在刑事案件或其他救济程序进行期间延长您的居留;侦查性犯罪的公务员如果判断应当优先保护您,就没有义务把没有合法身份的受害人通报给出入境部门。这一切都不要求您会说韩语。发生的事情不是您的过错,每一步怎么走,都可以按您自己的节奏来决定。

一开始可以去哪里?

您不必一上来就去找警察。实际上,常见的第一站有三个:

  • 向日葵中心(해바라기센터)。 设在医院里的机构,在同一个地方提供医疗、心理咨询和报案协助。很多中心即使在您还没决定是否报案时,也会先把证据保存下来。
  • 女性紧急电话1366(여성긴급전화)。 帮来电者联系庇护机构和咨询服务。提出请求的话,通常可以安排多种语言的口译;男性同样可以拨打。
  • 多努丽呼叫中心(다누리콜센터, 1577-1366),服务移民和多文化家庭,有能讲多种语言的工作人员。

这些号码由公共机构运营,过去也调整过,所以拨打时请确认最新信息。遇到紧急情况,请拨112。

如果可以的话,请尽早就医。最初几天里留下的医疗记录是有用的证据,而治疗本身同样重要。请保留聊天消息、通话记录和伤处的照片;不要因为看着难过就删掉聊天记录。也可以请一位朋友替您保管副本。

报案会给我的签证带来风险吗?

成为犯罪受害人,不构成丧失居留资格的理由,报案反而可能有助于您留下来。《出入境管理法》对性犯罪案件正处于侦查、审判或其他法律救济程序中的外国人有一项特别规定:出入境部门可以把其居留延长到该程序结束;如果您之后仍需要时间康复,还可以再延长。这是一项权限,并非自动享有的权利,所以请在现有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并附上证明案件存在的材料,比如案件受理证明(사건 접수증)或律师出具的信函。

如果您没有有效的居留资格,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公务员发现有人非法滞留时,通常必须告知出入境部门。一项部令把强奸、强制猥亵及其他性犯罪的侦查列为特定职务,在受害人的救济必须优先时,公务员可以不作通报。这要由公务员来判断,并不是一概适用的承诺,因此去警察署之前先和律师谈一谈,是值得的。

我能有自己的律师吗?不是只有被告人才有律师吧?

能。性犯罪受害人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律师可以陪同您接受警方询问,在羁押令状审查和庭审中发言,查阅案卷,并在刑事程序几乎所有环节代您行事。如果您没有律师,国家可以为您指定一位(국선변호사);受害人未满19岁的,则必须指定。实际上,指定律师的费用由国家支付。请在第一次与侦查人员接触时就问一问。

作陈述时有哪些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对您来说具体是什么
专门侦查人员每个警察署都会指定受过性暴力案件专门训练的警员,原则上应由他们来询问您
减少询问次数侦查机关和法院必须把询问次数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信赖的人陪同接受警方和法院询问时,您可以请家人、朋友或咨询员坐在身边
口译员警方可以委托口译员,法院对不会说韩语的人必须安排口译
身份保密公职人员不得透露您的姓名、住址或照片,未经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公开
不公开审理您和家人可以请求法院在旁听者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您的证言
证人支援室法院设有单独的空间,让您在作证前后不必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碰面

如果口译员让您觉得不合适,请说出来,要求另换一位。在陈述笔录上签名之前,请让人用您的语言把内容读给您听。

案件以后还能撤回吗?

在韩国,大多数性犯罪已不再以受害人的正式告诉为前提,所以即使您日后想撤回,警方也可以继续侦查。您仍然可以向法院讲述这起犯罪对您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以及您认为怎样的处罚才算恰当。如果有人逼您撤案,请保留相关消息,并告诉您的律师或侦查人员;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措施,正是为这种情况设立的。

如果我的影像正在被传播,该怎么办?

警方一旦确认您的私密影像被发到网上,就必须要求平台和国家审议机构删除或屏蔽,并向您说明删除的流程。报案前请记下链接、截好图,但不要把这些影像转发给任何人。

如果审判前我需要回国,怎么办?

请尽早告诉您的律师。您离开之后,律师仍保有代您行事的广泛权限,不过法院可能还需要您出庭作证,有时可以通过视频连线进行。事先计划好的离境,比仓促离开更容易安排。

下一步

把您记得的经过连同日期写下来,并把所有证据放在稳妥的地方。如果您想在决定是否报案之前先弄清有哪些选择,或者担心自己的居留,请带上居留卡和任何警方文件来咨询;在案件进行期间,我们也可以协助您申请延长居留。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23条之2(删除在网上传播的影像),第24条(受害人身份保密),第26条(专门侦查人员),第27条(受害人的律师及国选律师,受害人未满19岁时必须指定),第29条(照护及减少询问次数),第31条(不公开审理),第32条(证人支援设施),第34条(信赖关系人在场)。《刑法》(형법)第306条(已删除;告诉要件被废止)。《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163条之2及第221条(信赖关系人;警方委托口译),第180条(法院口译),第294条之2(受害人在法庭陈述意见)。《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25条之2第1款第2项及第2款(性犯罪受害人的居留延长),第84条第1款(通报义务);《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92条之2第5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0条之2第1项和第2项(侦查性犯罪时免除通报)。《性暴力防止及受害人保护等相关法律》(성폭력방지 및 피해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作为支援体系的依据列出。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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