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切断与告诉人的一切往来,不要在站台上、通过朋友,或者事后发消息去向对方解释自己。任何讯问开始之前,先要求律师和口译,没把握的话一句都别说。在公共交通、演出或者聚会这类拥挤的地方触碰他人,是一项专门的罪名,法定刑可达有期徒刑3年,罚金上限则为3000万韩元,而且不会因为告诉人后来决定原谅您就结束。如果真要谈和解,那也得经您的律师去谈,绝不能由您本人去谈。
这是什么罪名,和别的罪有什么不同?
| 被指控的行为 | 所依据的罪名 | 刑罚范围 |
|---|---|---|
| 在拥挤的地方触碰他人:列车、公交、演唱会、庆典之类 | 公共密集场所猥亵(성폭력처벌법) | 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罚金3000万韩元以下 |
| 以暴力或者威胁触碰他人,不限什么场所 | 强制猥亵(형법) | 有期徒刑10年以下,或者罚金1500万韩元以下 |
| 对失去意识或者无法反抗的人下手,包括因饮酒所致 | 按上一行的罪名处理 | 与上一行相同 |
过去让这类案件取决于受害人告诉的那条规定,多年前就已删除。由此有两个后果。告诉人从来没有以书面提出过什么,案件也可以进行,因为旁观者或者车站工作人员可以报案;而事后撤回的告诉,并不会把卷宗合上。
为什么绝对不能联系告诉人?
因为通向对方的每一条路都在伤您自己。接近对方可能被定性成对证人施加影响,而主张把一个人继续关着的那些事由里,正好有这一条。本意是道歉的消息,日后会被当庭念出来,按措辞不同,或者被当成承认,或者被当成威胁。拉上朋友、同事或者单位里的人去跟对方说,也把那个人一起拖进了风险里。
如果您希望把道歉转达过去,您的律师可以用不伤到您的方式去做。
接受讯问前怎么准备?
- 只对您的律师一个人,按先后讲清楚:从哪里上车、站在什么位置、哪只手拿着什么、在哪里下车,都带上时间。
- 把交通卡记录、手机的位置历史和那天的任何照片留好,什么都不要删,包括与这件事有关的消息。
- 如果流利的法律韩语超出您的能力,就要求配备口译。讯问开始之前,有三件事必须告知您:您可以保持沉默;沉默不会被用来作出对您不利的认定;律师可以在场。
- 只回答您确实记得的事。在这类案件里,“我没有做”和“我觉得我应该没做”之间的差距,就是整个案件。
- 签名之前把笔录读完,凡是与您所说不符的地方当场改掉,含义不清的那一页绝不签字。
这类案件通常靠什么证据定下来?
车站和车厢里的摄像头、您刷卡进站出站的时间戳、包挎在身上的位置和您那天穿的衣服、附近任何人的说法,以及告诉人自己最初的描述。摄像记录不会一直留着,保存期限各家运营方不一样,所以调取这件事很急,而且一般是由您的律师去办,不是您自己去找车站工作人员要。告诉人和证人说起的手、身高或者位置彼此不一致时,这些出入正是辩护搭起来的地方,所以必须早早找出来。
和解能让这件事过去吗?
单凭和解不行。和解不会使案件停下来,因为这不是靠原谅就结束的罪。它能起的作用是,影响案件在决定是否起诉那一步怎样处理,以及法院最后判什么刑。告诉人拒绝任何接触时(这是对方的权利),款项可以改为向法院提存。这两条路都由您的律师去办,金额和文字事先定好。直接把钱或者道歉信送过去,是最常见的错误:它进到卷宗里,变成您接受对方那套说法的证据。
作为在韩外国人,被判有罪意味着什么?
有两项后果走出了刑事法庭之外。
- 身份信息登记。 因这一组罪名被判有罪,包括只判罚金的略式命令,都会带来登记义务。期间长短取决于所判的刑,判罚金的是10年。
- 您的居留。 出入境部门另行判断,依据它自己的事由,而性犯罪即使判的是罚金,也被当作重的事来看。这里没有什么是自动发生的,这正是刑事案件各种可能结果之间的差距值得去争的原因。
一开始就告诉律师您持什么资格、在韩国住了多久、哪些家人靠着您。这些事实属于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而不是只写在日后的出入境表格里。
下一步
先于一切:不联系告诉人,不在网上发布与这件事或者与对方有关的内容,手机里什么都不删。然后把您自己关于那一天的说明、交通记录和外国人登录证(외국인등록증)带来,让我们看清还有哪些影像调得到,以及按什么顺序去调。咨询按规定收费。工作人员给您回电时会说明金额,然后才排定时间。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11条(在公共交通、演出或集会等公众密集场所的猥亵:最高3年,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42条第1款(就应登记的性犯罪,有罪判决或略式命令确定时成为登记对象;仅第12条和第13条的罚金除外)及第2款(法院须告知当事人该项义务),第45条第1款第4项(判处罚金时登记期间为10年)。《刑法》(형법)第298条(强制猥亵:最高10年或1500万韩元),第299条(对失去意识或无法反抗之人的猥亵,依第298条处理),第306条(已删除;过去关于受害人告诉的要求)。《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243条之2(辩护人参与讯问),第244条(讯问笔录的制作,签名前须阅读并更正),第244条之3第1款(讯问前须告知沉默权、沉默不会被用作不利认定,以及有权选任辩护人),第221条第2款(可委托口译与翻译)。仅提及名称而未列条文:출입국관리법(체류 심사)、공탁 절차。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