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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案件法律信息2026年10月21日6 次浏览

有人录下了我们的视频通话并向我要钱,在韩国该怎么办?

不要付钱,也不要删除任何东西。停止回复,保存证据,然后报警。您遇到的事在韩国是一种明确的犯罪:利用性影像威胁他人,至少处1年有期徒刑;如果这种威胁逼您去做某件事,比如再汇钱或再发影像,则至少处3年。付了钱,勒索也很少就此停止。同意视频通话,并不意味着您要为敲诈负责;对方扬言要告诉您的雇主、您在国外的家人或出入境部门,也改变不了谁才是加害人。

这种骗局通常是怎么进行的?

它常被称为“裸聊敲诈”(몸캠피싱)或性勒索。细节各有不同,套路却很眼熟:

  1. 一个友善的陌生人在交友软件、社交媒体或语言交换网站上和您聊起来,有时用的还是您的母语。
  2. 聊天转到视频通话,对方鼓动您在镜头前脱衣或做出性方面的举动。
  3. 对方以“音质更好”或“看看我的照片”为由,让您安装一个应用或打开一个文件。这个文件会复制您的通讯录。
  4. 一条消息发过来,附着通话录像和您通讯录的截图,还有要求:马上付钱,否则所有人都会收到这段视频。

外国居民还会听到针对自身处境的额外威胁。对方可能说要把视频发到您的公司、大学、所在的社群或出入境办公室,或者说您会因为“有伤风化”被驱逐出境。这些威胁是犯罪的一部分,并不是对您法律处境的说明。

要不要付钱让这件事结束?

不要。付钱等于告诉对方您还会再付,实际上第一次要求之后,第二次通常紧跟着就来。通过转账、礼品卡或加密货币汇出的钱很难追回,而且这类团伙很多是在韩国境外作案。

如果您已经付了钱,您并没有做错什么。保留每一张收据和对方给您的账户信息,并立即告诉警方和您的银行。收款账户能否被冻结,取决于银行和警方怎样定性这个案件,所以两边都要问。

接下来的一个小时里该做什么?

  • 切断一切联系。 不要争辩、哀求或讨价还价。您说的任何话都可能被用来进一步逼迫您。
  • 先保存,再拉黑。 截下对方的个人主页、用户ID、电话号码、每一条消息和每一次要求,包括银行账户或钱包信息。
  • 手机保持原样。 警方可能要检查手机,包括对方让您安装的那个应用,所以在和警方谈过之前,不要恢复出厂设置。
  • 更改密码。 能的话用另一台设备修改电子邮箱、通讯软件和社交媒体的密码,并开启两步验证。
  • 考虑提醒身边亲近的人。 一条简短的消息,比如“如果收到陌生人发来的奇怪视频或链接,不要打开,那是诈骗”,就能让威胁失去大半威力。
  • 保存好证据之后,向平台举报这个账号。

通话是我同意的,这也算犯罪吗?

算。加害人走的每一步都是单独的犯罪,您同意的私人通话一样也不涵盖。

加害人的行为罪名
未经您同意录下了您属于偷拍罪的范围
发送或威胁发送您自己发过去的影像即使影像是您自己拍的,违背您意愿的散布也要处罚
用录像或伪造的合成视频威胁您利用性影像威胁,至少1年徒刑
逼您付钱、再发影像或做其他任何事至少3年徒刑
通过威胁从您那里拿到了钱同时构成《刑法》上的恐吓取财(공갈),最高10年

未遂也要处罚。对方不必真的发布任何东西,威胁就已经成立。

去哪里报案,可以用什么语言?

去警察署,或者联系地方警察厅的网络侦查队(사이버수사대)。带上手机、截图以及护照或居留卡。进门先说要口译,警察有权请专业译员来。如果有帮助,就带一位朋友去:这种犯罪的受害人只要提出申请,就有权在接受询问时让一位信任的人坐在身边。

韩国警方对数字性犯罪有一项特别权限:警员可以不表明警察身份在网上侦查,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使用伪装身份。这也是为什么即使您只知道一个用户名,报案仍可能有结果。

如果已经有视频被发布,国家专门为这类受害人设立的支援机构(디지털성범죄피해자지원센터)可以帮您搜寻副本,并发出删除请求。如果事情发生时您未满19岁,还适用《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아동ㆍ청소년의 성보호에 관한 법률),父母或监护人可以代您报案。

对方说要告诉出入境部门,我该担心吗?

被人敲诈并不违反您的签证条件,出入境部门也不会根据犯罪分子发来的消息采取行动。利用性影像进行威胁属于性犯罪,所以为案件尚未结束的外国受害人设立的特别延期规定,也可能适用于您。

如果您的居留已经过期:办理威胁类或性犯罪案件的公务员,只要认定救助受害人应当摆在首位,就可以不向出入境部门报告此人。这是逐案作出的决定。如果您担心自己的身份,先和律师谈一谈,然后照样报案;证据只有在加害人还在活动时才有用。

下一步

把截图、对方的各种ID和付款收据放进一个文件夹,手机保持不动。如果您需要协助报案、想了解案件期间的居留问题,或者希望由律师替您和警方打交道,请带上这个文件夹和居留卡来咨询。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2条第1款第5项(第3条至第15条之罪为性犯罪),第14条第1款及第2款(未经同意拍摄;违背本人意愿散布,包括本人制作的影像),第14条之2(编辑影像),第14条之3第1款及第2款(利用性影像或编辑影像威胁,1年以上;以该威胁强迫,3年以上),第15条(未遂),第22条之2第1款及第2款(数字性犯罪的身份不公开侦查及身份伪装侦查),第23条之2第1款(警方请求删除),第34条第1款第1项及第2款(第14条之3犯罪受害人的信赖关系人)。《刑法》(형법)第350条(恐吓取财,最高10年或2000万韩元)。《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221条第2款(警方委托口译)。《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25条之2第1款第2项(性犯罪案件期间的延长),第84条第1款;施行令第92条之2第5项;施行规则第70条之2第1项及第2项(侦查威胁、恐吓取财及违反性犯罪特例法的案件)。《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아동ㆍ청소년의 성보호에 관한 법률)未列条文。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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