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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案件法律信息2026年10月14日2 次浏览

在韩国被举报性犯罪:外国人有哪些权利,要面对哪些风险

如果警察因为一起性犯罪案件联系了您,有几条原则比其他一切都要紧。没有人能强迫您回答提问,律师可以全程坐在您身旁,韩语不够用时还可以安排口译。您绝对不能联系举报您的人,无论是直接联系,还是托任何人转达。对外国人来说,这类案件还带着韩国公民不会遇到的两重风险:案件未结期间,您可能被禁止离开韩国;哪怕只是因性犯罪被判罚金,您的签证也可能被重新审查。举报只是一项指控,并不是认定,整套程序的用意正是公正地检验它。

第一次接受讯问之前,我该做什么?

警察的到案通知(출석요구)一般用电话或短信送达,上面写明罪名(죄명)和日期。为了让律师一同到场而请求改期,是很平常的事,并不说明您心虚。没有正当理由却一再不理会传唤,就是另一回事了:这正是签发逮捕令的法定依据之一。

在那天到来之前:

1. 把事情经过按先后顺序写下来,注明时间和地点,只给您的律师看。 2. 手机、聊天记录和照片原封不动地保留。被举报后删除信息,可能被解读为毁灭证据,而这恰恰是法院决定羁押时援引的理由之一。 3. 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与案件或对方有关的内容。未经同意在网上公开受害人的姓名、照片或其他能识别身份的信息,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 4. 当天带上外国人登录证(외국인등록증)和护照。

在讯问室里,我有哪些权利?

权利怎样行使
沉默拒答部分问题或全部问题,都不得因此对您作出不利的认定。提问开始前,必须先告诉您有这项权利
律师在场律师可以列席,对不当提问提出异议,结束后还可以陈述意见
口译警方可以请口译员,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有义务提供口译。跟不上翻译时请马上说出来
阅看笔录书面的嫌疑人讯问笔录(피의자신문조서)必须给您看或念给您听,签名之前您可以要求更正

没有看懂的笔录,千万不要签名。在警察署签下的陈述,日后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事后再想改写,比今天拒绝签名难得多。

我可以联系举报我的人吗?

不可以。不要打电话、发消息、登门或送礼,也不要请朋友、同事、亲戚或雇主替您去跟对方说。哪怕是一条措辞客气、提议“把事情谈开”的消息,也可能让控告人感到害怕,并被看作对证人施压。威胁对方或企图逼迫对方撤案,另外构成独立的犯罪。

联系对方也会损害您自己的案件。法院决定是否羁押时,必须考虑受害人和证人遭受危害的风险。保释可以附带条件,要求您远离受害人的住所和工作场所;在羁押审查中,如果有理由认为受害人或证人可能受到危害,法院可以拒绝附保证金释放。至于究竟能不能有任何沟通,这个问题交给您的律师判断,并且以控告人的意愿为先。

侦查期间,我还能坐飞机出国吗?

可能不行。出入境部门可以对外国嫌疑人采取停止出境措施(출국정지),一般最长1个月;本人下落不明或已签发令状的,期限可以更长。您可能到了机场才得知。被举报后突然出境,也可能被视为有逃跑之虞,从而支持羁押。如果近期有出行计划,或者合同即将结束、签证即将到期,请在讯问之前而不是之后告诉律师。

案件结果会怎样影响我的签证?

《出入境管理法》允许出入境部门把因被判处监禁刑而获释的任何人驱逐出境。对性犯罪而言,适用范围更宽:法务部的部令把《刑法》中强奸与猥亵一章的犯罪,以及性暴力特例法规定的犯罪都列了进去,只要办事处觉得驱逐妥当,就可以据此处理。实际上,这意味着性犯罪即使只判罚金或缓刑,仍可能引出驱逐审查。出入境部门还可以取消滞留许可或拒绝延期,而依驱逐令离境的人,一般至少5年内不得再入境。

永住者(F-5)受到更多保护,但不是完全的保护。因所列法律(其中包括性暴力特例法)规定的犯罪而受到的监禁刑一旦确定为2年或更长,其永住资格可以被取消。

什么是性犯罪者信息登记?

大多数性犯罪一经有罪判决或略式命令(약식명령)确定,当事人就成为信息登记对象(신상정보 등록대상자)。相关义务会一直跟着您,出行时也不例外:

  • 判决确定后30日内向警察提交个人信息,信息有变动的,20日内申报。
  • 每年到警察署一次,拍摄新照片。
  • 出国停留6个月或以上的,出发前申报前往的国家和停留时长;回国后14日内再申报。
该犯罪所判刑罚登记期间
罚金10年
3年以下监禁15年
超过3年、10年以下20年
超过10年或无期30年

有两个例外值得了解。出于性目的进入卫生间或更衣室,或者发送性信息,只被判罚金的,不会导致登记;被宣告犹豫(선고유예)的人,宣告犹豫未被撤销而经过2年后,即免于登记。此外,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多数情况下还会一并下令接受最多500小时的教育或治疗课程。

下一步

如果已经收到到案通知,请把短信或信件、您的签证类型和到期日发给我们,不要独自去接受讯问。在第一份陈述签字之前获得建议,效果最大。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70条第1款及第2款(羁押事由;对受害人和证人的危害风险),第98条第4项及第6项(保释条件:不得接近受害人,不得出境),第180条及第221条第2款(口译),第200条之2第1款(拒不应传唤后的逮捕令),第214条之2第5款(可能危害受害人时,审查中不予释放),第243条之2(律师参与讯问),第244条(宣读和更正笔录),第244条之3(沉默权)。《刑法》(형법)第283条(胁迫),第324条(强要)。《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16条第2款(最多500小时的教育或治疗命令),第24条第2款(不得公开受害人身份),第42条第1款(登记;第12条和第13条罚金的例外),第43条第1款、第3款、第4款(30日、20日、每年拍照),第43条之2(出国6个月以上;回国后14日),第45条第1款(10年、15年、20年和30年),第45条之2第1款(宣告犹豫)。《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4条第2款及第29条(停止出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5年禁止入境),第46条第1款第13项和第15项(强制驱逐),第89条(取消许可),第89条之2第1款第2项(永住资格);施行令第36条(停止出境的期间);施行规则第54条及第54条之2(性犯罪作为驱逐事由)。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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